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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禁止学校采购无法提供可溯源凭证的食用农产品

政府采购信息网 赵志明 2022-09-01 17:17:24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秋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市场监管、教育部门督促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严格落实餐饮服务活动中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供应、配送和餐(饮)具、食品容器及工具清洗、消毒等各环节有关场所、设施、设备、人员要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重点强化复用餐(饮)具监管,保障食品安全。

各地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要指导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对采购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要求,督促查验食用农产品的可溯源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推动采购的食用农产品源头可追溯。禁止采购无法提供可溯源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对无法提供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方可采购。严格进口冷链食品等重点食品原料的管理,完善食品追溯体系,查验留存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及消毒单位出具的消毒证明等。

以下为全文——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秋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市监食经发〔2022〕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公安厅(局):

学校食品安全关系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为加强2022年秋季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食品安全监管,有序推进秋季学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健全管理机制,压紧压实主体责任

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方案(2020—2022年)》,依职责强化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定完善工作措施,压紧压实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完善末端发力、终端见效的制度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各地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加强对食堂及承包者或委托经营者的日常管理,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校方管理人员,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和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校外供餐单位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强化风险隐患排查

各地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要监督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落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要求。督促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严格落实餐饮服务活动中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供应、配送和餐(饮)具、食品容器及工具清洗、消毒等各环节有关场所、设施、设备、人员要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重点强化复用餐(饮)具监管,保障食品安全。指导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对采购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要求,督促查验食用农产品的可溯源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推动采购的食用农产品源头可追溯。禁止采购无法提供可溯源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对无法提供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方可采购。严格进口冷链食品等重点食品原料的管理,完善食品追溯体系,查验留存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及消毒单位出具的消毒证明等。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等部门对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加强对中小城市和县、乡学校的食品监督抽检,对监督抽检和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隐患督促限期整改到位。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周边不得设置售酒网点及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规定,督促指导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在开学前全面开展自查,消除校园食品安全隐患。各地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受理并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严厉打击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各地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协管协作机制,强化联动执法,形成监管合力,严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三、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推进校园食安社会共治

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宣传力度,帮助学生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提升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健康素养。根据年龄和生长发育特点,为学生提供均衡营养膳食,倡导减油、减盐、减糖,引导学生珍惜粮食、反对浪费,践行“光盘行动”。

各地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持续推进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智慧管理模式提质扩面,应用信息技术加强精细化管理,提升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校外供餐招标管理,严格招标程序,实现招标过程透明规范,在“阳光下”接受监督。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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